概述

拒绝‘二清’,拥抱‘合规’

随着收单行业迅猛发展,市场也变得鱼龙混杂。2020年8月起,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对包括聚合支付在内的收单外包服务开启备案制。聚合支付企业需承诺不从事收单核心业务、不进行“二清”。

备案制是聚合支付行业的必然趋势,对于行业而言,备案制可以进一步对企业的相关资质和展业行为进行规范,预计在将来会成为聚合支付行业的准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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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FAQ)

根据《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第五条规定,申请备案的外包机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营业执照等机构证照材料,机构名称、经营场地等应与机构证照资料一致;
(二)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机构和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在监管机构或协会认定的黑名单内;
(四)遵守监管规定和协会自律管理要求。
(五)应按照《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JR/T 0171-2020)等相关要求,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体系,从信息收集、存储、传输、使用、修改、删除、销毁等各环节制定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采取有效技术手段防止信息泄露,相关业务系统应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

根据《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第十条规定,外包机构须根据所填备案信息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相应证明材料影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影印件;
(三)与合作收单机构签订的协议影印件(申请备案时尚未开展收单外包业务的机构应提供境内合作收单机构或清算机构推荐材料(详见附件2)
(四)申请备案业务类型包含“聚合支付技术服务”的外包机构还应提供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影印件,以及与系统安全、信息安全有关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包括但不限于等保二级(含)以上、ICP经营许可等,或其他经国家安全部门检测认证后出具的信息安全方面的证明材料;
(五)如申请备案机构已获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还应提供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影印件。 此外,还应提供加盖外包机构公章的《委托函》(模版详见附件2),用于外包机构备案用户注册校验。

根据《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外包机构备案有效期为2年。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有效期届满前,已备案的外包机构须在有效期届满前至少提前90个自然日重新提交备案申请。协会将按照本办法开展审查,对于审核通过的机构予以公示。
如果外包机构打算再次提交备案申请的日期距有效期届满不足90个自然日,则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经协会审核通过后,可继续提交重新备案申请。

根据《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第二十四条规定,已备案的外包机构出现以下情形的,协会将取消其备案,并在协会网站进行通报,涉嫌违规且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监管机构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法处罚的;
(二)因违规经营外包业务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三)被纳入协会收单外包机构黑名单的;
(四)被协会认定违规经营外包业务,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五)拒不配合协会现场或非现场检查的;
(六)申请备案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隐瞒重大事实的;
(七)外包机构发生《办法》第18条所述重大事项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后90个自然日内未向协会报告的。重要信息包括:
1.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
2.单位经营地址;
3.开展的业务类型或业务地域。
(八)备案有效期届满前未重新提出备案申请的;
(九)失联超过90个自然日以上的。失联是指协会工作人员通过外包机构预留的联系方式不能与外包机构取得联系,或在外包机构登记的营业地址不能找到该机构;
(十)协会认为应当取消备案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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